紧急状态下政府及官员享免控权 受到法律诉讼或起诉的保护

大马于本月11日开始实行全国紧急状态,而为此在宪法报颁布的《2021年紧急(必需权力)条例》内容却引发争议,在2021年紧急(必须权力)条例下,政府、官员或特别委任的人士享有法律免控权,任何人不可入禀司法挑战或提出起诉。
根据紧急条例中的第10条文,“不可对善意为执行此条例的政府、任何官员或任何被委任的人士,所作出的行为或疏忽,采取行动诉讼、起诉或任何法律程序或提控上庭。”
这也意味着,一旦政府和官员在“善意”的情况下执行任务违法,将享有免控权。
“任何针对政府、公务员或是在第6(1)条文下受委的人,在紧急法令下出于善意所采取的行动(action)、疏忽(neglect)、不履行(default),不可在任何法庭,入禀、立案或维持任何法律行动,提出诉讼、起诉或其他法律程序。”
由于没有列明紧急状态结束日期,意味著这项法律豁免的截止时间也是未知数。同时,紧急条例是在在11日生效,而首相丹斯里慕尤丁签署的《2021年紧急(必需权力)条例》也在本月13日,获得国家元首苏丹阿都拉在宪报颁布。即所有政府、官员或特别委任的人士的相关执法就享有豁免。
根据国家皇宫在12日发表的文告中提及,若疫情有所改善,该委员会将向陛下提出建议以决定是否提早结束紧急状态。惟该条文内并无提及此事,仅说明可向元首建议延长紧急状态。
紧急条例第2(1)条文阐明,必须成了一个独立特委会,就冠病疫情威胁到联邦安全、经济生活和公共秩序的问题,向国家元首建议延长紧急状态。
至于独立特委会的成员,也未如皇宫文告提及的委任反对党成员和专业人士。
另外,宪报的《2021年紧急(必须权力)条例》赋权当局暂时征用私人土地、建筑物、可移动资产和资源,并由国家元首授权的人士决定赔偿金额。
根据该条例第5(2)条文,国家元首或获授权人士决定的赔偿是最终决定,不能以任何理由,带到任何司法系统挑战和质疑。
另外,该条例也赋予武装部队更多的权力。根据第7条文,在紧急状态期间,国防卫队在国家元首或任何获元首授权的指示下,拥有刑事法典下赋予警方的权力。
紧急条例也冻结了国会选举、补选和召开国会的相关宪法条例。
紧急条例第12(1)条文规定,紧急状态期间,联邦宪法第54条文(必须在60天内填补上下议院空缺)将不起作用。
在第12(4)条文阐明,为避免产生疑问,在紧急状态期间,联邦宪法第55(3)条文,即5年解散国会的条文已被“删除”(dipotong)。
紧急条例第12(5)条文也阐明,联邦宪法第55(4条文),即选举必须在国会解散后60天召开,以及选举后120天内必须召开国会,也在紧急状态期间被“删除”。
至于国会会议,在这段期间,宪法中召开会议和解散国会的条例不再有效,只有在国家元首觉得任何合适的时间才能召开或解散国会。
另外,根据2021年紧急(基本权力)条例,内阁成员和国州立法议员将在紧急状态下维持他们的职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