幕尤丁自打嘴巴 “不是因为不想大选”,因疫情才颁布紧急状态!

首相丹斯里慕尤丁指出,颁布紧急状态是因为冠病疫情,并不是他不想举行大选,一旦疫情放缓及恢复正常后,即可在安全的情况下举行大选,让人民投选新政府。

他说,在国家元首苏丹阿都拉陛下同意对全国颁布紧急状态后,政府将落实“行政戒严”,即冻结国会及禁止举行大选,唯不会宵禁或军事统治,并强调人民生活照常。

他说,紧急并不是军事统治,也不会宵禁或实施禁足令。

“我向你们保证,政府各部门将会继续运作。”

慕尤丁说,只有在独立委员会冠病疫情已经缓解或全面恢复后才会举行大选。

他也说,国会和州议会在这段期间也不会开会,直到一个有待确认的日期。

不过,他指出,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运作不会受到影响。

《马来西亚联邦宪法》是马来西亚的最高法律,包含了183条文,这部宪法的最初原型是来自1948年马来亚联合邦条约和1957年独立宪法。

马来西亚共有13个州属和3个联邦直辖区,分成联邦和州政府2个行政机构。《马来西亚联邦宪法》共有15章节和183个条款,涵盖的范围包括公民权、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权力、财务、选举、司法制度、紧急时期、沙巴和砂拉越的附加保护,以及国家元首和统治者。

联邦宪法规定,我国实行3权分立制度,分别为立法、执法和司法。

《马来西亚联邦宪法》是我国至高无上的法律,用来管制国家运作体系,没有任何人或任何一条法律能够凌驾于它,在联邦宪法下,国会能够自由通过法律,但却无法超越宪法。

《马来西亚联邦宪法》第48条款阐明,国家元首有权力成立内阁,必须听取内阁的建议履行职责。

此外,国家元首也能通过自己的判断,任命一名下议员为首相,领导内阁,并根据首相的建议,选出内阁部长。

根据马来西亚联邦宪法,当国家安全、经济、公共秩序等领域出现失序情况,无法通过正常管理系统控制时,政府有权在国家元首批准下颁布紧急状态。

在联邦宪法笫150条款下,如果国家元首确定全国或局部地区的保安、经济命脉或公共秩序受到威胁而产生紧急情况,元首可就此情况颁布紧急状态。

当国家进入“紧急状态”,国会事务也会被冻结。

抗英战争引发12年紧急状态

我国最早颁布的“马来亚紧急状态”(Darurat Malaya),指的是1948年马来亚共产党展开武装斗争之后,英殖民政府宣布全马来亚进入紧急状态,直到1960年7月31日才正式解除。

由于英殖民政府在1948年宣布实施紧急法令及全马来亚进入紧急状态,对马来亚人民的独立斗争进行暴力和军事镇压。马来亚各族人民为了生存与独立奋起反抗,向英殖民统治者宣布全面的抗英战争。

513实行戒严

第二次的紧急状态是马来亚半岛于1969年5月13日爆发的一场种族冲突事件(513事件)。

事发起因是当年马来西亚联邦反对势力在1969年举行的第三届全国大选中获50.9%的得票率,第一次超越联盟政府(国阵之前身)。

反对党在5月11日进入吉隆坡庆祝胜利并且游行,因而触怒了巫统一些激进党员而举行反示威。5月13日,两派人马在街头短兵相接,最终演变成为流血事件。

当时的国家元首陛下在时任首相东姑阿都拉曼的建议下,于5月15日宣布全国进入“紧急状态”。

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,也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,它是国家法律秩序的基石和各项活动的最高依据,所以,尽管它有高度概括性和原则性的特征,由于内容事项的广延性和现实变革的不确定性,各种冲突和矛盾也会出现在宪法的运行过程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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